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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定十二年以後,金國的廉察制度已經失靈了,政府屢察而官員就是不廉,並且是越察越貪,為了嚴肅吏治,金廷在大定十二年採取連坐法:“自今官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言上者,並坐之。”希望以此在官員中形成相互監督和檢舉的氛圍。可是“連坐法”也無濟於事,官員的貪汙已經十分猖獗,有的成了貫貪,屢貪不改,一犯再犯,對“連坐法”的抵抗力很強。政府幾乎沒法控制貪汙腐敗。完顏雍被迫妥協,寬容初犯貪汙的官員:“職官始犯贓罪,容有過誤。”希望他們能夠悔改,然後集中力量打擊屢貪不改的貫犯,他說:“至於再犯,是無改過之心。自今再犯不以贓數多寡,併除名。”然而完顏雍光打雷不下雨,沒有具體的措施來貫徹和落實,貪官汙吏我行我素,互相包庇,屢犯不改,甚至出現集體貪汙的現象。為此,大定二十六年十月,金廷被迫制定出“職官犯贓同職相糾察法”。
法律已經軟弱無能,“職官犯贓同職相糾察法”也形同虛設,根本就是唬嚇人。試想一想,貪官汙吏彼此都是同一塊料,到底是誰監督誰?顯然,誰也不糾察誰,糾察法反而讓貪官汙吏更加同盟,一起抵制國家的廉察制度。
貪汙犯法繼續我行我素,大定二十一年,廉察制度基本癱瘓,廉察官跟貪官同流合汙,例如宗州節度使阿思懣、通州刺史完顏守能等官吏公然貪贓,可是地方的廉察官卻包庇他們,沒有向朝廷檢舉,結果監察御史石抹元禮和鄭達卿兩位廉察官員因在廉察中沒有糾舉官吏的犯法,被罰杖四十,以懲治廉察官員的失職。這些現象讓完顏雍看清楚廉察官員的腐朽性,他急忙把派出的各路廉察官全部召回,審查論罪,罪大者降罰,罪小者決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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