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日期:2015-12-15 11:44:29
【正文】
二、削奪中書事權。
有樞密使分宰相軍權、三司使分宰相財權、參知政事分宰相事權,趙光義似乎還不太滿意,他認為應該繼續給日理萬機的宰相們“減減負”,這次減負的重點放在了人事任免權和司法複審權上。
宋初百廢待興,制度尚不健全,“除授者皆出中書”(因宰相官署為“政事堂”又稱“都堂”,所以專業術語稱“堂除”),除了執政、侍從、臺諫、三衙、節度使等高階官員和特殊群體由皇帝欽定外,其他官員的人事任免權基本都在宰相手中。
到太平興國年間,宋太宗不斷規範人事權的行使,他頻繁出招,先後設立三班院、考課院、磨勘院、審官院等機構,分別掌握不同層次官員的任選,這些機構名義上隸屬“中書門下”,但在宋太宗這位雄才大略的皇帝手下,宰相的人事權還是受到了一定限制。
司法複審權方面,趙光義在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八月設立了一個新的司法機構——審刑院,專門負責全國重大疑難案件的複審,規定凡是各地上奏案獄,先由大理寺、刑部審理,然後送審刑院複核,定出處理意見後再報中書處理,或者呈皇帝決斷。
審刑院的職權原來都是歸屬大理寺和刑部的,它的獨立實際上剝奪了兩大司法巨頭的部分權力,相當於又增設了一大司法機構,一般認為這是加強皇權,削弱相權在司法領域的表現。
Loading...
未載入完,嘗試【重新整理】or【退出閱讀模式】or【關閉廣告遮蔽】。
嘗試更換【Firefox瀏覽器】or【Edge瀏覽器】開啟多多收藏!
移動流量偶爾打不開,可以切換電信、聯通、Wifi。
收藏網址:www.peakbooks.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