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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看第二點,生存競爭是否對有利變異作出篩選?我們知道,一個變異若要成為對生存競爭是有利的,它所表顯出來的性狀就不能是微小而無足輕重。就是說,它不能是一個小變異。反過來說,一個微小的變異不可能是對生存競爭起到決定性的有利或有害作用,所以,它不可能被保留和積累。可見“自然選擇”學說是自相矛盾的。換言之自然界是絕無可能會精細地甄別出同種生物個體微小性狀差異並“留優汰劣”。舉個例子,獵豹捕食羚羊。跑得慢一點的獵豹和跑得快一點的獵豹在捕殺獵物時的機會是基本是相等的,絕無可能每次快一點的獵豹都能成功捕食,慢一點的獵豹每次都失敗,會餓死。同理跑快一點的羚羊不見得就每次都能成功地逃離捕殺。在動物生存競爭中,能不能獵殺,和能不能逃脫捕食都是一個霍然性的“機會”問題。同物種個體間的微小“優劣”差距,根本不足以彌補不同物種間的巨大鴻溝,從而成為能不能判定生存繁衍下去的必然條件。除非跑得快的羚羊能飛奔到連獵豹都無法追趕的速度。只有達到相當大差距時,自然界才可能會對同種個體間的優劣進行“必然”的篩選,儲存優的,淘汰劣的。再強的羊在狼眼裡也只是一砣蛋白質,羊個體強弱差距在狼看來是忽略不計的。所以說“自然選擇”是一種保守的力量,頂多只能針對一個群體中殘疾病變的個體進行篩選,並淘汰出局,比如只有三條腿的獵豹,就無法追趕獵物。根本不可能甄別出個體微小的優勢,並且不斷篩選保留優的淘汰劣的,從而引導物種向這個優勢上不斷進行。至於物種和自然環境鬥爭,微小優良性狀也無法體現在求存上優勢,碰到大災變,生存還是滅亡純是“機遇”問題。達爾文理論的邏輯悖論就在於此。用“自然選擇”來解釋逐漸累積微小優良性狀的進化,恰恰自然是無法作出這種精確選擇的。因此達爾文的漸變進化論是一個自相矛盾的的謬論。同樣,同物種之間為爭奪異性的交配權的爭鬥,有微小優勢的一方不能保證必然勝出。自然界的生存鬥爭本來就充滿太多的不確定因素。勢均力敵的打鬥,在實力微小的差距不足以判斷勝敗。就如同兩軍交戰,5000人的軍隊必然會打贏4900人的軍隊嗎?所以說達爾文言之鑿鑿地宣稱:“每時每日在全世界不斷地挑每一樣品種中最微小的特徵;排斥劣等的,儲存積累一切優良的特性”這簡直就是痴人囈語。如此說來,自然界的生存鬥爭豈非成了機械式地比拼身體上那一點點微小優勢?看來每個生物從孃胎裡出來那一刻,就已經註定它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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