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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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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代,士卒劇增,戰爭日頻,為獎懲將士功過、賞罰軍訓優劣,必制訂軍法,依法治軍。各國皆有一些軍事法規和獎懲辦法,諸如"從命為士上賞,犯命為士上戮";"縱遁(後退)不過三舍(一舍30裡)"(《司馬法.天子之義二》);"克敵者,上大夫受縣(賜以一縣之地),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遞減),人臣隸圉(yǔ,奴隸身份)免"。當時軍事犯罪,名目較多,如:戰敗而將領未赴敵戰死,"為罪已重;"將士未能盡力殺敵,為瀆職罪;脫離戰鬥行列,為"失次犯令"罪;假道軍情,為"偽言誤眾"罪;通敵罪等。這些皆為軍之大罪,須受"軍之大刑"。刑有死列、肉刑、贖刑、流放等。各國以司馬掌軍法。不過,春秋軍法尚不完善、不繫統,無專屬軍事的條例規章,而且枉法嚴重,往往同罪異罰。至晚期,始有專門的軍法。

戰國時期,軍法獨立,法規條文系統、詳明、嚴密、廣泛,執法趨於公正。從當時兵書看,其內容有什伍行列編制法;營區管制法;訓練教習法;什伍連坐法;逃亡畏戰懲治法;作戰功過獎懲法;逃避兵役懲治法;軍需保障法等。對軍隊的訓練、編制、軍紀、賞罰、行軍、紮營、兵役、作戰等都有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行事。實行"有功必賞,犯令必死"(《尉繚子.兵令》),"進有重賞,退有重刑"(《吳子.治兵》),"罰不避親貴"(《管子.立政》),這樣,士卒作戰,行動統一,戰則拼力,退則畏法,"金鼓所指,則百人盡鬥,…覆軍殺將,則萬人齊刃。天下莫能當其戰矣"(《尉繚子.制談》),戰鬥力大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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