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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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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男女兩家,因不能負擔結婚時的費用,私相協議,令男家以強搶的形式出之的。則其表面為武力的,內容實為經濟的了。搶孀等事,亦自古即有。

《潛夫論·斷訟篇》雲:“貞潔寡婦,遭直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則迫脅遣送,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者。”又有“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者”。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經濟的兩種成分。

賣買婚姻,則無其名而有其實。《斷訟篇》又說:“諸女一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

”《抱朴子·弭訟篇》,述其姑子劉士由之論說:“末世舉不修義,許而弗與。訟鬩穢縟,煩塞官曹。今可使諸爭婚者,未及同牢,皆聽義絕,而倍還酒禮,歸其幣帛。

其嘗已再離,一倍裨聘。裨即現在賠償的賠字。其三絕者,再倍裨聘。

如此,離者不生訟心,貪者無利重受。”葛洪又申說自己的意見道:“責裨聘倍,貧者所憚,豐於財者,則適其願矣。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

然則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論之,能無怨嘆乎?”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禮無豐約,謂不論聘財多少。皆以即日報版。又使時人署姓名於別版,必十人以上,以備遠行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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