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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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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始祖之眾子,嫡長子以外之子。皆別為小宗宗子。其嫡長子為繼禰小宗。繼禰小宗的嫡長子為繼祖小宗。繼祖小宗的嫡長子為繼曾祖小宗。繼曾祖小宗的嫡長子為繼高祖小宗。繼禰小宗,親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濟。繼祖小宗,從兄弟宗事他。繼曾祖小宗,再從兄弟宗事他。繼高祖小宗,三從兄弟宗事他。至四從兄弟,則與繼六世祖之小宗宗子,親盡無服,不再宗事他。是為小宗“五世則遷”。以一人之身論,當宗事與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四)如此,則或有無宗可歸的人。但大宗宗子,還是要管理他,救濟他的。而同出於一始祖之人,設或殤與無後,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則活人的治理、救濟,死人的祭祀問題,都解決了。所以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大宗宗子無後,族人都當絕後以後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見於《禮記·大傳》的。

《大傳》所說大宗的始祖,是國君的眾子。因為古者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禮記·郊特牲》謂不敢立其廟而祭之。其實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

所以諸侯和天子,大夫和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關係是一樣的。所以國君的眾子,要別立一宗。鄭《注》又推而廣之,及於始適異國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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