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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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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而言,《明實錄》的記載則突顯了其“實”的一面,即也有一些關於王振的正面記載。如對於廉能之人時有引進,先是向皇帝進言,時任兩淮都轉運鹽使司(負責淮河地區鹽業事務的機構)同知(副職)的耿九疇“此人廉介,眾所通知”,建議補為空缺的兩淮都轉運鹽使(正職),後是推薦剛直有才幹的山西布政司左布政使(一省之最高行政長官)石璞擔任工部尚書。對不盡職的官員亦毫不姑息,建議皇帝給予嚴懲,以儆效尤。正統六年,掌管國家錢糧的戶部官員劉中敷、吳璽、陳瑺等人因處理蒙古使臣的朝貢事宜翫忽職守,被王振檢舉,並最終予以嚴肅處理。從這些事例可以看出,對王振其人有必要再作一次更為全面的評判。

王振曾對宣德時期的某些弊政予以過糾正。明代陸容撰《菽園雜記》記載:宣德年間,朝廷經常派宦官外出尋求花木鳥獸等玩物,騷擾民眾。自從王振掌管內廷之後,“悉禁絕之,未嘗輕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間,軍民得以休息……”王振的處事才能也不乏可稱道的地方。《明史紀事本末》記載:正統四年,福建一位名叫廖謨的官員打死一名驛丞,驛丞是閣臣楊溥的鄉鄰,那名官員是閣臣楊士奇的老鄉。楊溥主張將官員處死以償命。楊士奇則想判處那位官員因公事殺人而予以輕微處置。兩人爭議不定,就請當時執政的太皇太后張氏裁決。當時在場的王振認為二楊都是因為鄉鄰緣故給出了不盡合理的處罰,償命太重,因為公事而處理的話太輕,應該給予降級處分,太皇太后覺得很有道理,就依從了他的建議。如此處理,拋開私念,秉公執法,所以能為太皇太后接受,並顯示了自己處事的才能,使得他在後來能夠逐漸參與到政事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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