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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上情況下,個人也沒有土地所有權。不管爵位多高,這些所"名"的田宅也不歸私人永久佔有,更不能買賣,而是要"身死田收"⑤。在雲夢秦簡中的《秦律雜抄》可見一條法規:“戰死事不出,論其後” 規定:只有父親戰死,兒子才可以繼承田產和爵位。而除非兒子也戰死,否則就不能再傳給下一代。
正由於這個原因,連大將軍王翦這樣功高爵崇的人,也只能在出征伐楚之前向秦王嬴政特別請求,"請賜田宅為子孫業"⑥ 。因為他待遇雖高,土地卻是用錢財買不到的,也不能把自己的"名田"擅自留給子孫。
①《昌言·損益篇》-仲長統,東漢)
②《試論秦國商鞅變法後的土地制度》-張金光,《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2期)
③《漢書·食貨志》
④《史記·商君列傳》
⑤《韓非子·詭使》
⑥《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日期:2012-02-01 10:31:33
第二部 強國之路
4. 全面土改
白壽彝在《中國通史》中,雖然已承認"秦國的土地所有制。。。是一種國有制",但可能是圉於意識形態或學派所限,又說秦國土地私有制仍然廣泛存在,前後有些矛盾。而董仲舒所說的,商鞅“廢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① ,就更加荒謬。從近半個世紀來出土的秦代官方簡牘之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有關土地轉讓或買賣的契約文書,也看不到一點土地私有制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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