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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肆 第二章 東鄉平八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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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明治二十四年(1891)六月二十六日,已經更名為北洋水師的清國艦隊再一次造訪了日本。

此時的明治政府,又完成了兩件對日本的維新改造。

第一是在明治二十二年(1889)制定了一部憲法;第二是在明治二十三年(1890)正式召開了國會。

話說在那明治二十二年(1889)的2月11日,明治政府頒佈了日本史上第一部憲法,該憲法總共有七大章,76條細則,是當時全亞洲出臺的第二部憲法。

第一部系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在1876年頒佈的《奧斯曼帝國憲法》,不過只存在了兩年就被廢除了。

而在這部《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到處洋溢著一股日本特色,具體講來其實就是天皇。

這麼說吧,看完這部憲法之後給我的第一感覺就是那幫人並不是為了規範國家才制定的憲法,而是為了能夠確保天皇的統治,以“法”的形式詮釋皇權,這才弄出這麼一玩意兒來。

在憲法的第一章第一條就明確表示了這個國家到底是誰的國家,憲法到底是誰的憲法:大日本帝國萬世一系由天皇統治。

這種類似親親我愛你一萬年之類只有在情詩情歌裡才能看得到的詞彙句子居然出現在了國家的根本大法裡頭,不得不讓人感到相當無語。

之後,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的三個分叉,也就是我們說的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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