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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洪武年中諸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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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相與廢相

太祖自下集慶後,自領江南行省平章與元帥府元帥,時猶以一官自處。元至正二十四年,太祖為吳王,始定官制,仿元制設中書省,以李善長為右相國,徐達為左相國。吳元年,至正二十七年。官制尚左,改善長為左,達為右。達方連年統兵,平漢平吳取中原,實不與省務。洪武元年,改相國為丞相,直至四年,皆由善長獨相。四年正月,善長致仕,以汪廣洋為右丞相,徐達以左丞相仍統軍,旋為大將軍西征,廣洋獨相。至六年,左遷廣東參政,而胡惟庸代之,惟庸獨相。至十年九月轉左,仍以汪廣洋為右丞相。至十二年十二月,以御史中丞言劉基為惟庸毒死,帝問廣洋,對曰:“無有。”帝怒其朋欺,貶廣南,尋賜死。十三年正月,惟庸以謀反發覺,誅,遂罷中書省,定製不置丞相。明之有相,惟李善長、徐達、汪廣洋、胡惟庸四人任之,其理省事者實止善長、廣洋、惟庸三人。善長自太祖略地滁陽時迎謁,與語大悅,留掌書記,俱攻滁州,既下,即任參謀,預機務,主饋餉。太祖威名日甚,諸將來歸者,為太祖察其材,而布太祖款誠,並調護其齟齬。郭子興中流言,疑太祖,欲奪善長自輔,善長固謝弗往。太祖師行所克,取郡邑,善長預書榜禁戢士卒,民不知兵。軍機進退,賞罰章程,有所招納,則為書詞;自將征討,則命居守。定榷鹽、榷茶諸法,制錢法,開鐵冶,定魚稅,饒益國用,而民不困。又裁定律令,奏定官制,帥禮官定朝野禮儀制度。又監修《元史》,編《祖訓錄》、《大明集禮》。祭祀、封建、爵賞,事無鉅細,悉委善長,與儒臣謀議之,為功臣第一,比之蕭何,為真宰相。富貴既極,帝稍厭其驕,以病致仕,恩禮尚隆,復以公主歸其子。洪武十年,與李文忠並命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同議軍國大事。十三年,胡惟庸伏誅,善長以與相厚,他坐黨死者眾,而善長以功大,免,又十年,卒誅之。廣洋依違無大建白。惟庸始以才當帝意,曲謹市寵,獨相數年,大為奸利。徐達、劉基均以為言,會基病,帝遣惟庸以醫往,遂以毒中之。與善長相結,以兄女妻其從子佑。善長耄年,竟以惟庸謀反牽染死,遂結千餘年中書柄政之局。洪武間四大獄,連坐動至數萬人,惟庸獄最早發,延十餘年,其獄始竟,不可不稍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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