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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明開國以後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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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史以來,以元代為最無制度,馬上得之,馬上治之。當其清明之日,亦有勤政愛民,亦有容納士大夫一二見道之語,然於長治久安之法度,了無措意之處。元以兵力顯,試觀《元史·兵志》,止有金軍、補軍、調軍、遣軍之法,別無養軍、練軍之法,是仍裹脅趨利之故技,其它非所問也。元以兵耀萬古,於兵之無制度且然,其它刑罰、食貨,一切苟簡,所謂無規矩而信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無六律而任師曠之聰者也。明承法紀蕩然之後,損益百代,以定有國之規,足與漢唐相配。唐所定製,宋承之不敢逾越;明所定製,清承之不敢過差,遂各得數百年。明祖開國規模,惟《紀事本末》立有專篇,欲錄之不勝錄也,且即盡錄之,亦尚未足見太祖制度之真相也。史載一朝之制度,各為專志,古人言:“讀史要能讀志。”此說是矣,然即讀志而仍未能瞭然也。今於明祖創意所成之制度,於史志以外,略舉他書,疏通證明之,見明祖經理天下之意。以一二端為例,學者可循是以求之。

國之興亡繫於財之豐耗,阜財者,民也;耗財者,軍也。此就經制之國用言。若夫無道之糜費,如土木、淫祀、私恩設官、後宮濫賞,一切不如法而人人知為弊政者,不在議論之列。先言民事。

《食貨志》: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其視戶籍之重如此。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週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裡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一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歲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釐校訛舛。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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