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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明史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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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明代系統表

《史》包紀、志、表、傳四體,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則各有同異。《明史》表、傳二門,表凡五種:其《諸王》、《功臣》、《外戚》、《宰輔》四種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種則前史無之。明之官制,為漢以後所未有,其設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錄尚書事總攬國政,六曹尚書只為尚書省或中書省之曹屬,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廢中書省,六部尚書遂為最高行政長官。又設都御史,其先稱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臺而設,謂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長官,品秩最高,謂之七卿。此制由明創始,故《七卿表》亦為《明史》創例。

傳則《后妃》、《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為前史所已有。其為專傳者,除《外國》、《西域》兩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二目,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義》、《孝義》、《隱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幸》、《奸臣》;前史所無者:《閹黨》、《流賊》、《土司》。此亦應世變而增設,其故可得而言。

宦官無代不能為患,而以明代為極甚。歷代宦官與士大夫為對立,士大夫決不與宦官為緣。明代則士大夫之大有作為者,亦往往有宦官為之助而始有以自見。逮其後為他一閹及彼閹之黨所持,往往於正人君子亦加以附閹之罪名而無可辨。憲宗、孝宗時之懷恩,有美名,同時權閹若梁芳、汪直,士大夫為所窘者,頗恃恩以自壯,後亦未嘗以比恩為罪。其它若於謙之恃有興安,張居正之恃有馮保,楊漣、左光斗移宮之役恃有王安,欲為士大夫任天下事,非得一閹為內主不能有濟。其後馮保、王安為他閹所擠,而居正、漣、光鬥亦以交通馮保、王安為罪,當時即以居正、漣、光鬥為閹黨矣。史言閹黨,固非謂居正、漣、光鬥等,然明之士大夫不能盡脫宦官之手而獨有作為。賢者且然,其不肖者靡然惟閹是附,蓋勢所必至矣。其立為專傳,為《明史》之特例者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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