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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整頓吏治的同時,對行政機構、管理制度也相應作了一些變革,最主要的是確立奏摺制度和設立軍機處。
第一節 “臺省合一”和觀風整俗使的設定
元年(1723年),雍正說六科的掌印給事中責任緊要,人選交都察院公同揀選保奏。並具體規定各科掌印給事中員缺,該科知會吏部,開列各科不掌印的給事中名單,送都察院揀選二人,出具考語,轉回吏科,繕本具題。題本用都察院的印信。這是把六科給事中的考核交都察院掌管,使他們成為該院的屬吏,都御史的屬員。都察院的監察御史,向例有巡視京師五城、京倉、通倉、巡鹽、巡漕等差,給事中歸都察院考核後,都御史把他們與御史一體對待,巡視城、漕、鹽、倉等差。於是給事中與御史沒有什麼區別了。
六科,原是一個衙署,職責是所謂“傳達綸音,稽考庶政”。它把皇帝批過的臣工題本,從內閣領出,謄抄清楚,發給有關部門執行。它不僅轉發檔案,還具有封駁權,已經皇帝批准的奏章,六科認為有不妥的地方,可以封還執奏,若內閣票籤批本錯誤,原奏章的失當之處,就應當接受它的駁正。它還稽察六部,察核奉旨事件完結情況,如有遷延遲誤情事,即行參奏。六科給事中所理之事,在唐朝屬於門下省,是宰執機關的事情,清初雖沿元、明之舊,沒有門下省,但給事中有封還奏章之權,職位不高,而地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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