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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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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金幣存放”所對應的銀行券是“事實存在”,是全額儲備,而第二種“投資儲蓄”所對應的銀行券則是“欠條+許諾”,銀行券發行的數量多於銀行實際的金幣擁有量,是部分儲備。而這種“欠條+許諾”的銀行券與生俱來就帶有風險係數和通貨膨脹的天性,這種天性註定了這種銀行券非常不適合於承當社會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媒介。

部分儲備金系統天生就有模糊兩種銀行服務產品界限的衝動。銀行家們在銀行券的設計上推行“標準化”,讓普通人很難區分兩種銀行券的本質差異,數百年來,盎克魯-薩克遜國家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訴訟汗牛充棟。當憤怒的儲戶狀告銀行家未經許可,擅自將儲戶認為的“託管金幣”貸款給別人時,銀行家則聲稱,他們有權支配儲戶的金幣。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848年的“佛雷對希爾及其他人”(Foleyvs Hill and Others)一案:

“當(儲戶的)金錢存入銀行時,就完全不再屬於儲戶了;此時,金錢屬於銀行家,他則有義務在儲戶要求時歸還相應數額的金錢。存放在銀行,被銀行家所管理的金錢,在所有的意義和內涵上,都是銀行家的金錢,他有權任意處置。他沒有義務回答儲戶這些錢是否處於危險境地,他是否進行有害的投機,他沒有義務像對待別人財產那樣儲存和對待它;但是,他當然對(儲戶存放金錢的)數額有義務,因為他被合約所約束。”[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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