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go-->
再就解剖報告書內容而論,被害者手腳上雖有數處擦傷,而其大腿內側及外陰等部位卻未見被強姦時常見到之表皮剝脫及皮下出血等現象。因此,將其斷定為被強姦,其根據也甚為薄弱。實際上的情形,可使人推測為兩相情願的交媾。前面調查材料內容將被害者手腳上擦傷推定為抵抗時所受之傷,殊不知現場為自然的山林中,野草沒徑而一片雜亂。被害者在和情人巫山雲雨之際,不慎為灌木、枝椏、草棘或芭草割傷、刺傷也有可能,或在掉落河中時,因觸及岩石而受到擦傷,也有此可能。
基於如上理由,前面調查材料所提到的物證已被推翻。
被告所以被推定為兇手的另一根據為其由“春秋山莊”至紅葉谷車站前商店所花費的往返時間。行走此一距離的正常速度,依據判斷為50分鐘至60分鐘。事實上,被告在前往商店的途中和同村熟人以及在其它旅館工作的女服務員相遇過。依據這兩個人的證言,被告此時的步行速度尚屬正常,而被告供述為:當時由於旅館的腳踏車不巧被他人所佔用,想到需來回走一趟四公里路程很疲勞。除此以外,被告當日的工作特別繁忙,因而身體相當疲勞。換句話說,被告當時的心理以及身體狀態均在疲勞的情形之下。因此,徒步速度較正常狀態緩慢也是正常的。
Loading...
未載入完,嘗試【重新整理】or【退出閱讀模式】or【關閉廣告遮蔽】。
嘗試更換【Firefox瀏覽器】or【Edge瀏覽器】開啟多多收藏!
移動流量偶爾打不開,可以切換電信、聯通、Wifi。
收藏網址:www.peakbooks.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