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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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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的軍隊由各級軍官管理和訓練。訓練的主要內容是操練在馬、象、車上的作戰功夫,步兵的作戰技巧,尤其訓練諸兵種協同作戰的能力,以及使用各種兵器的技能等。帝國時期諸兵種由各自的軍事機構管理,各司其職。設部管理各兵種在世界上屬首創。此外,國王為加強對軍隊的控制,防止軍官叛變,還實行密探制。密探有兩種,國外密探相當於現代的間諜;國內密探主要用來監視軍民行動,又分為固定密探和流動密探兩種。固定密探偽裝成學生、僧侶、農夫、商販、苦行者等,居住於城鄉,負責監視一般民眾的行動,同時傳遞情報;流動密探包括幫手、暗殺者、投毒者等,國王依其忠誠和能力,以適當的服飾、職業、家世等為掩護,派往各地監視各級軍政人員,包括軍隊統帥、將軍、衛戍司令、要塞司令、邊防軍首領、森林部落首領等,國王根據密探的報告對他們實行獎懲。密探制度有效地保證了國王對軍隊的控制。

2.軍事法規與薪俸

在印度史詩和其他文獻中,我們沒有發現有關治軍的條文,但卻有許多對敵人和俘虜的規定,如《摩訶婆羅多》記載,身穿甲冑的戰士不應同未穿衣甲的剎帝利戰鬥,騎兵不應攻擊車兵,戰鬥應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不應使用帶毒和帶鉤刺的箭,不應用箭射殺孤立無援、麻木或戰敗的人(《和平篇》)。不應殺害因恐懼而藏匿起來的人和旁觀者(《戰鬥篇》);不應殺害舉手求饒的敵人,應優待戰俘及其未婚妻,一年後送她們回家(《和平篇》);不應殺害頭髮散亂者、面對別處者、無箭無衣甲者,以及武器損壞的人(《迦爾納篇》);有病或受傷者,應予以照顧(《和平篇》);交戰中不允許暗箭傷人(《沙利耶篇》)。《摩奴法典》中也有類似記載,如戰鬥中不允許使用奸詐兵器,像內藏尖錐的棍棒、帶鉤有毒的箭,或燃火的標槍(卷7第90條);車兵不要進攻步兵,也不要打擊弱如女性或合掌求饒,或頭髮蒼蒼,或在睡眠,或無甲冑,或赤身裸體,或解除武裝,或旁觀,或正在與他人廝殺的敵人;更不要打擊武器已壞,或苦於憂傷,或負重傷,或怯懦,或逃走的敵人(卷7第91—93條)。該法典認為這些皆為"武士種姓無可非議的和首要的法律;剎帝利在戰鬥中殺敵時,決不可違犯它"(卷7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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