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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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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04 07:38:59

84 三老制度(2)

劉邦推行的三老制度,主要內容是:

—三老由鄉民推舉而不是朝廷任命。在秦本土範圍內,這是賦予鄉民自治權;在中原各諸侯國,這是恢復、確認傳統的鄉民自治權。

—人選要求50歲以上,能夠自我約束、有威信。這是對鄉民權力的限制,不能推舉那些心性尚不成熟的毛頭小子。像劉邦那樣不守本分、不事稼穡、想靠當俠客混飯吃的人更不能用。

—每鄉設一名。

—從鄉三老中選擇一人為縣三老,參與縣政。縣三老和縣令、丞、尉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平等協商關係。這是和之前三老的重要不同,也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

鄉民推舉+平等協商=三老制度更接近於後世的基層社會自治。

—三老不承擔“徭戍”,等於享受國家財政補貼。

劉邦那些年亭長真沒有白當,堪稱鄉村治理的業內人士,深知利弊,每一條都有很強針對性。

這套辦法將秦皇朝的郡縣制退了一步半—鄉以下改行鄉民自治;縣一級實行鄉民參與管理;郡以上實行完全的行政治理。優勢在於,用鄉村自治制度將自然生態社會和人工生態社會較為平緩地銜接起來,同時也就把郡縣政府和鄉村社會銜接起來、把行政系統和社會自治系統銜接起來,減少了朝廷政策和鄉民利益直接衝突的可能,留出了鄉村社會自我調整的空間,又降低了行政成本。朝廷對鄉村的治理和鄉民對朝廷的訴求,就有可能比較順暢地銜接起來。反過來,對雙方又都是底線:朝廷的治理,如果三老不能接受,鄉民則更不能接受,就不宜推行;鄉民的訴求,如果三老不能同意,朝廷則更不能接受,就不宜堅持。這是以溫和的、協商的基層自治取代了秦皇朝自上而下的集權專制,最終將秦的、舊政權的本土輕鬆改造成為了漢的、新政權的根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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