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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無法指認。
既沒有證人目擊案發過程,也沒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嫌疑人自首,卻只承認對被害人進行了性虐,而且是雙方你情我願,並且堅決否認有過殺人的行為和故意。
換句話說,這個案子是完全沒有直接證據的。
而物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足跡鑑定意見均為間接證據,只能證實部分案件事實,需要經過推理才能證明案情。
當然,由於故意殺人案的特殊性,被害人已經不可能做出陳述,嫌疑人也往往不願意自證其罪,直接證據的確不易取得。而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要看現有的間接證據是否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並且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得出唯一的結論。
到此時為止,證據鏈中尚有兩個環節缺損——
一個是物證。
林旭輝堅決表示自己在被害人身亡之前就離開了案發現場。這種說法,或許可以用現場的那幾枚腳碼相符的血腳印證偽。但案發之後,套房周邊、別墅以及林旭輝家中都被警方搜查過,始終沒有找到染有血跡的衣服或者鞋子,也無法再作進一步的比對。
另一個就是供證中存在的矛盾。
正如唐寧曾經提過的那個問題:林旭輝在套房中留下了那麼多指紋和DNA,為什麼單單擦掉當作兇器使用的牛排刀上的指紋?
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的常規操作似乎應該是堅持主張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鏈,盡力爭取退回補充偵查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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