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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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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財產,不能隱匿,而所值轉微;如牛及農具桑樹等。有些財產,易於隱匿,而所值轉鉅。如金帛等。

況且人戶的規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詐、受賄等,都在所不免。歷代訖無善策,以除其弊。於是發生專論丁糧和兼論一切資產的問題。

論道理,自以兼論一切資產為公平。論手續,卻以專論丁糧為簡便。到底因為調查的手續太繁了,弊竇太多了,斟酌於兩者之間,還是以犧牲理論的公平,而求手續的簡便為有利,於是漸趨於專論丁糧之途。

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於其無定額,無定時,使百姓無從豫計。於是有一條鞭之法。總算一州縣每一年所需用之數,按闔境的丁糧均攤。

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徵收。而其所謂丁者,並非實際的丁口,乃系通計一州縣所有的丁額,攤派之於有田之家,謂之“丁隨糧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編審,後亦改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項工作。

質而言之,乃因每隔幾年,貧富的情形變換了,於是將丁額改派一次,和調查丁口,全不相干。役法變遷至此,可謂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謂實已加重田賦而免其役了。加賦偏於田畝,是不合理的。

因為沒有專令農民負擔的理由。然加農民之田賦而免其役,較之唐宋後之役法,猶為此善於彼。因為役事無法分割,負擔難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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