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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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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貿然下了“而弗敢嫁,禮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後人的誤會了。離婚的條件,有所謂七出,亦謂之七棄。(一)無子。

(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

(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

又有所謂三不去,(一)嘗更三年喪不去。(二)賤取貴不去。(三)有所受無所歸不去。

與五不娶並列,(一)喪婦長女。(二)世有惡疾。

(三)世有刑人。

(四)亂家女。(五)逆家女。見於《大戴禮記·本命篇》,和《公羊》莊公二十七年何《注》,皆從男子方面立說。

此乃儒家斟酌習俗,認為義所當然,未必與當時的法律習慣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種種條件,為法律習慣所認許的,不過無傳於後罷了。觀漢世婦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買臣之妻等。

則知古人之於離婚初不重視。夫死再嫁,則尤為恆事。這是到宋以後,理學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節,上流社會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並不如此。

《禮記·郊特牲》說:“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現在講究舊禮教的迂儒所樂道的。然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乃是說不得以妻為妾,並非說夫死不嫁。

《白虎通義·嫁娶篇》引《郊特牲》,並無“故夫死不嫁”五字;鄭《注》亦不及此義;可見此五字為後人所增。鄭《注》又說:“齊或為醮,”這字也是後人所改的。不過鄭氏所據之本,尚作齊字,即其所見改為醮字之本,亦尚未竄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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