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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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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庫是一項有油水的事業,有錢有勢的人樂於經營,那是理所當然;但是唐朝對保護弱勢群體財產也設定了一條底線。

當時規定,農民的“口分田”、“永業田”不得典當,因這是農民的保命田。如果典當行違反了規定,官府就要追究。

在審理此類案子時,土地要無條件歸還本主,而典出去的錢如果收不回來,官府則不管。

只有那些因為到邊地服役、或到外地任官,家中無人守田的,才允許抵押口分田。

唐朝的統治者,好歹知道土地無條件流轉的口子不能開,連保命田都沒了,人能幹出什麼事來,那不是傻瓜都知道?

一般能典房子典地的,都是或者曾經是大戶人家,瘦死的駱駝大於牛。

至於貧民去典當的,那基本就是臨時換點小錢花一花了。

當時針對貧民的典質機構,就是專營小額押款的當鋪。貧民家裡拿得出手的,只有家用的物件,比如衣服、器具之類。

在《太平廣記》中有一條關於唐朝人的軼聞提到,那時哪怕是睡覺用的木枕,也是可以拿來典當的。

貴族官僚們辦的質庫,並非法律允許,但是基本貫穿了整個唐代。“刑不上大夫”,誰能管得了?直到唐武宗統治的最後一年,才有禁令,禁止他們私設質庫“與民爭利”。

可是唐武宗一死,他的政策大多都被廢棄了。

一部中國歷史,不允許權貴“捉錢”的皇帝本來就很少,能切實做到這一點的,就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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