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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陋習到後來越鬧越不像話,新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考慮如何“捉錢”,這對幹部隊伍形象太有影響。
到晚唐時,唐武宗乾脆做了規定,新選的官員可以互相“環環相保”,先向戶部借兩個月的津貼,這樣不至於欠著一屁股債去上任,總還可以有個清廉的起點。
當時借債的利率如何?從吐魯番出土的唐代借貸契約上,可以看出,一般都是月息10分,高的也有月息15分、20分的。
玄宗時代有官方的規定,民間放債利率不得超過月息4分,官本錢不得超過5分,典當月息也不得超過5分,可是從出土契約看,這個規定,民間並不執行,恐怕只是個官樣文章。
因為有時皇帝會忽然高興了,對全國百姓開恩,全面“免責”,把公私債務一掃而光。所以,有的放債人還特別在契約上註明,即使碰上皇帝免除債務,這一筆借款也不在免除之列(聖旨對契約關係無效)。
吐魯番出土的借貸契約上,還有關於欠債不還的條文,寫明如果借方拖期不還錢,那就要以家產抵充。
唐朝法律,一般是不審理這些民間債務糾紛的,但是有明文規定,當你強收別人的家產抵債時,如果其家產價值超過了你借出的金額,就要以“贓款”論罪。
這就是說,黃世仁可以向楊白勞追債,官府對這是不管的,但是你要是把人家女兒搶去抵債,那就是搶奪財產了——道理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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