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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複雜一點的。如果銀行甲並不是投資房地產類證券的老手,而且重要的是,他們自己也知道這一點,那麼假設在和一家他們的老客戶對沖基金乙進行的一項附加交易中,由於乙的堅持,銀行甲賣給對沖基金乙價值100億的合約,用來承保一家大型房地產開發商。為了對沖掉這部分風險,銀行甲同時接洽了雷曼兄弟公司,從雷曼手裡購買了同樣的價值100億的承保這家房地產開發商的信用掉期合約,那麼此時,銀行甲既是100億的賣主,同時又是買主,按說風險應該被完全對沖掉了,甲心裡很平靜。一年以後,這家房地產開發商由於房市急跌,資不抵債,宣佈破產了,這下子,對沖基金乙可樂大發了,向銀行甲要來了CDS合約規定的 100億現金作為補償。銀行甲很有風度,並沒有驚慌失措,他們付掉這筆錢以後,去向雷曼討要100億自己應得的補償,可就在這時候,雷曼破產了。銀行甲一個子兒也拿不著,100億白給了,震驚之下,也只好跟著破產。
再來,假設對沖基金乙總資產也是100億,銀行甲借給乙500億,此時乙去購買了價值600億的零售公司股票。由於經濟衰退,零售業嚴重不景氣,股票下跌導致乙手中的總市值跌到了500億。甲大為惱怒,向乙發出了追加保證金通知。乙硬著頭皮不為所動。銀行甲看看時候差不多了,全面接管了乙的所有投資,然後開始清償。由於清償甩賣帶來的進一步貶值,最後總計只賣得了400億的現金。甲很倒黴,還是得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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