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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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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說明的是,這些在清政府正式改制之前的地方自行攤丁,由於政府尚未放棄徵丁原則,它們的丁銀還沒有同人丁完全脫離關係,原則上必須丁增賦亦隨之,即銀數不能固定,每次編審都有一個重編問題,因而易生弊端。同時丁銀仍與人丁相聯絡,它同地畝田賦的結合也就不可能十分牢固,在土地買賣推收過割之際,買主往往買田不買丁,使農民田去丁存,時間一久,仍難免出現有人田多丁少,有人田少丁多的局面。這些問題,在政府廢除徵丁原則之前,是不可能解決的。

清政府從全國範圍內對丁銀製度的改革,是從康熙末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即固定丁額開始的。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頒佈了一道諭旨:

朕覽各省督撫奏編審人丁數目,並未將加增數目盡行開報。今海宇承平已久,戶口日繁,若按現在人丁加徵錢糧,實有不可。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應令直省督撫,將現今錢糧冊內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定額。其自後所生人丁,不必徵收錢糧,編審時止將增出實數查明,另造清冊題報。

九卿據此議準:"嗣後編審人丁,據康熙五十年徵糧丁冊,定為常額;其新增者,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這個規定,於次年三月十八日康熙帝六十大壽時,以萬壽恩詔的形式向全國發布。

康熙五十年,全國在冊人丁2462萬餘名,額徵丁銀335萬餘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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