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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9-04 12:00:33
將法律暢銷書當做了國際法
為了更好地與外國人交往並學習其先進技術,1864年總理衙門在文祥的命令下翻譯了由美國人惠頓在1836年出版的的《國際法原理》。其主持人為美國長老會傳教士丁韙良。請注意,該法律書籍是在1836年在紐約和倫敦同時上市,它屬於英美法律體系。因此,對於大陸法系的法國、沙俄、德國等國家僅僅將其作為參考而已,根本說不上國際通行。
更為嚴重的是:當時的國際環境是弱肉強食,當種族滅絕、殖民侵略、奴隸貿易等悲慘現象尚普遍的時候,這種法律有效用嗎?即使在今天,許多強勢國家仍然在採用“治外法權”來躲避懲罰。因此,該書即使能夠成為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同樣沒有實際用處。
丁韙良定書名的時候,採用了非常危險的譯法,將其定名為《萬國公法》,一下子性質就變了。在中國人看來,這本書成為了國際公認的正式法則。然而,實際上根本沒有這麼一部法律條文。當李鴻章等人引經據典地說“國際法”的時候,西方列強在心中將是何等蔑視。
總理衙門在其後又資助翻譯出版了《公法便覽》、《公法會通》、《公法總論》等法律著作。為了加強對外聯絡,晚清政府各級官員先後籌建了京師同文館、江南製造局和福州船政局等機構,前者專門翻譯各國文獻;製造局和船政局內部也設有專門的翻譯場所,負責翻譯西方軍事裝備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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