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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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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CR/FTBL如同碼頭收據(Cargo Receipt)一樣,沒有嚴格的開具資格限制。

4.進口商不需要FCR/FTBL的正本就能夠提貨。

5.表面上的風險承擔方是承運方。

這樣看來,FCR/FTBL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因為採用這種方式的進口商多為著名的國際超市買家,信譽良好,所以出口廠商和銀行也普遍接受這一條款。此外,由於買家所選擇的承運人都是具實力且關係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此外,在FCR/FTBL條件下,對廠家來說,往往做FOB比做CNF價格要划算些,畢竟船公司給大買家的運費,要比給普通廠商的低得多(歐基港幾乎低1/3,且不受季節波動影響),這對廠商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實際上還是由出口廠商承擔風險的。因為超市買家的訂單,一般都有量大、週期長的特點,一張訂單很可能會分許多次出貨,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見。在這個過程中,一旦出現什麼問題(很多時候還不是明顯的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意見分歧),買家就會掌握主動權,利用FCR/FTBL的特點,先行提貨,不影響自己的銷售,同時找個什麼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暫時不贖單不給錢,給出口廠商帶來資金週轉壓力,迫使就範。除非出口廠商與買家撕破臉打官司,但這種情況顯然不太可能,勞神費用花錢不說,還有剩下的貨物交還是不交?特別是某些產品季節性強,資金佔用多,專為某個買家生產的貨物,轉賣他人往往損失頗大。各項因素考慮下來,出口廠家多半會選擇吃點虧,息事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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