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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意在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先秦時期是以家為單位徵賦,民多而家少,勢必使政府的賦稅收入減少。緣於此,商鞅才採取以“不分居而倍其賦”的方式,迫使男丁們離舊家建新家而自力更生,創造更多的財富,同時為政府增加稅收。
三,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有軍功的同志,各按功勞大小受封;因私事而鬥毆的,各按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此舉前者鼓勵國民從軍立功,強大國防軍事力量,後者則是為加強中央集權。所謂私鬥,並非是指普通百姓打群架,而是指“邑鬥”,即奴隸主之間為爭奪利益,而進行的武力鬥爭。商鞅立法阻止私鬥,目的在於削弱奴隸主的實力,加強中央集權。此外,奴隸主之間難以進行兼併,就無法出現少數幾家獨大的局面,不至於對君權構成較大的威脅。
四,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老百姓必須重視農業生產,農活幹得好的免除徭役賦稅。哪個作死的敢從商或因懶惰而貧困,全部送入官府做奴婢勞改!
因為先秦時代生產力低下,即便全民參加農業生產,如果不辛勤勞作,都可能出現糧食供應不足的現象。但如果還有大量人民棄本務末,那這個國家就要玩完了。因此,商鞅重農抑商的政策,在當時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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