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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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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年3月,國王關閉議會。這個事件使得許多清教徒對英格蘭更加失望,曾經寄希望於改良聖公會的文思樂普在1629年7月加入馬薩諸塞灣公司,股東們在普利茅斯殖民地的經驗之上修改了馬薩諸塞灣憲章,根據這份憲章,自由民選舉產生的“大法庭”(也可翻譯作大而公會)一年召開四次,揀選新的自由民(教會會員),揀選行政管理體系官員,行政官員包括總督,副總督和十八位“助手”。大法庭是馬薩諸塞灣殖民地的最高權力機構,制定法律,條例和行政機構組織結構,在“不與英格蘭法律矛盾”的前提下,“懲戒,懲罰,赦免和統治”殖民地所有人民。這樣的政治體制其實就是猶太人社群的傳統政治體系,一個長老們組成的公會,仲裁糾紛,制定規矩,管理社群。

馬薩諸塞灣殖民地一開始就是一個神權政治社會,因為自由民必需是“被揀選的”,也就是說必需是教會的成員。當時移民美國是耗費巨大的,缺乏資金的清教徒可以作契約奴隸移民美國,當他們服務期滿之後就會獲得自己的土地。但是一個擁有自己的土地的人卻不等於有公民權的自由民,因為他必需透過稽核成為教會會員才具有投票和當選的權利。這種規定就類似於猶太人社群,如果猶太人公會驅逐一個猶太人,這個人就不再被猶太人社群視為猶太人,他不僅失去在猶太人社群的公共事務話語權,猶太人社群也不再向他提供保護和救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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