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種嚴格的邏輯推理,龔仲除了心理不服外,沒有任何理由拒絕。
後來法院在公開審判樹大明時,當法官質問樹大明為什麼不尊重龔仲的意見,樹大明是這樣回答法官的:“龔仲是說了其中存在風險,也提出了自己的反對意見,但龔仲沒有說存在什麼風險。我以為他說的是三十萬元的利息有風險,擔心對方不會按承諾支付。龔仲根本沒有說那五百萬元存在風險,如果他當時說清楚了,我可能就不會上當了。”
對於樹大明這樣的解釋,當然不能減輕法律對他的追究,法院也不會如他所想將責任推脫到龔仲身上。
龔仲有一次鬱悶時,與財務處馬建設處長說起此事。
馬建設處長是這樣理解的:“你是趙一局長派去機關後勤保障中心,專門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樹大明主任雖說剝奪了你物業公司財務管理的權力,但你還是機關後勤保障中心的財務負責人。”
“而正氣物業公司是機關後勤保障中心的所屬經濟實體,從職責上來說你還是有管理物業公司財務的權力。更重要的是,這件事樹大明多少告訴你了,你也多少知道一點點,出了事後你當然跑不了,局黨組當然會追究你的相應責任。”
龔仲第二次接觸“黑山事件”,就是那五百萬元按約定到期後,樹大明安排龔仲與方建軍、方麗紅一起去黑山建設銀行,將那資金從黑山市轉回到江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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