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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天寒地凍,鄭渭卻仍然堅持每天工作九個時辰以上。
在攻下高昌之後,他和張邁、楊易在這個地區辦了幾件大事。
第一件事是頒佈新的律法,這是以唐律為基礎,又由張邁、鄭渭、楊定國等人根據實際情況刪削增補過的一部律法,然後又從中挑出最基本的十條律法編成歌曲,教全民傳唱——以此來普及全民最基本的法律知識。
新的律法強調諸族平等的同時又淡化民族觀念,其最根本的一點是強調在法律面前所有平民人人平等,削除掉所有回紇貴族的部落特權,不但稅金平等了,連法律地位也平等了。對於占人口多數的非回紇人口來說,他們都很擁護這樣的改制,所有進入境內的旅客必須要和本地居民一起遵守同樣的法律,當然,奴隸所享有的權利要比平民少,這是照顧到現階段安西境內有大量奴隸的現實。
這時候,張德從還在下疏勒時就開始培訓的一批法官來到了東方三鎮,以大概三萬人口一個法官的比例配置了下去,境內的民事糾紛均歸法官處理,法曹系統獨立了出來,不再接受長史的管理而直接向大都護負責。
鄭渭辦的第二件事是釐定了稅金。龜茲、焉耆、高昌三地的農牧稅收,不能說很重,也不能說很輕,然而有一些地方很不合理,其中最不合理的地方,便在於某些回紇統治階層拿著毗伽或者先代可汗的特許而避開了所有稅收,寺廟的廟產一般也不收稅,可是統治者的需求就是這麼大,開支總得維持,因此這些缺口就都轉移到了農民、牧民與商人身上,造成了很大的負擔。鄭渭調整了這種關係,他適當調輕了農、牧、商的稅金,而宣佈所有回紇與寺廟都必須無條件地繳納同等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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