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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獵狐行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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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真不能離開警務室轄區。

10點21分,朝陽村發生一起警情,一個在朝陽村東街隆福飯店幹了三個月的廚師,因工資總是被拖欠與飯店老闆及老闆娘發生爭執,從口角激化到動手。

飯店老闆是本地人,人多勢眾,廚師吃了點虧,但傷勢不是很嚴重。

趕到現場瞭解情況,老闆意識到拖欠工資還打人是不對的,廚師要工資心切也不願意把事鬧大,雙方同意接受調解。願意調解就好辦,讓老闆按事先約定把工資一分不少給人發了,再額外補償500塊錢。

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籤完字,對飯店老闆進行了一番批評,剛回到527廠又接到所裡電話,一個在市六院照顧病人的家長光顧著排隊交費,4歲的小男孩在醫院大廳走失了!

誰也不知道是不是被拐,總之這不是一件小事。

市六院不是花園街派出所轄區,但與花園街派出所只隔著一條中山路,分局指揮中心要求花園街派出所與新園街派出所一起幫著尋找。

孩子的爸爸急得團團轉,孩子媽媽差點昏過去,正在市六院接受治療的孩子外婆,都心急如焚地拔掉輸液器針頭跑下來找。

調看監控,組織醫院保安尋找,那是新園街派出所的事。

韓朝陽負責馬路這邊,一路幫著找,請沿街商鋪老闆老闆娘代為留意,在527廠廣場舞群裡發信息,總之,能想的辦法都想了,能做到的全做了,一直尋找到下午3點多也沒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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