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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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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的案子,有一個疑問至今沒有搞清,即:究竟是誰把我告了。

在開庭之前,我一共和那個女律師談過三次,她從我這裡瞭解真實的案情,我從她那裡揣測真正的告發者。

我一直認為我是被冤枉的,是被人——也許就是被鍾寧和鍾國慶——誣告的,他們告我入獄,以雪“前恥”,也許這事他們早就蓄謀已久。我也一直認為,法律最終將會公正地為我洗脫罪名,恢復名譽。但是在和律師談過幾次話之後,我才預感到情形有些不妙。

律師認為:首先,按照有關規定,那兩萬塊錢在性質上完全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一筆大額的回扣。其次,這筆回扣在事實上,是被我拿去了,並且,用術語說,是被我“揮霍”掉了。現在問題的關鍵是,按照反貪汙賄賂條例的規定,收取回扣是否構成受賄,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回扣是否公開;二、回扣是否人賬。如果我收取兩萬元回扣這件事是公開的,單位領導是知道並且同意的,同時記入了單位的正式會計賬目。那就不構成受賄,就屬於合法的回扣。

關於第一點,我理直氣壯地向律師保證,我收這筆錢肯定是公開的,是經過我上面的兩級領導——邊曉軍和鍾寧——同意的。其實當時我是把錢上繳了,我第二天就交給邊曉軍了,是他們非讓我拿我才拿的。關於第二點,我就有點嘴軟了,這錢顯然沒有入賬;沒有經過國寧公司也沒有經過路拳道館籌建處的財務,沒有在賬上過一下就直接讓我拿了。我本以為鍾寧和邊曉軍一個是老闆一個是上級,他們讓我拿我就拿了,我並不是偷著摸著拿回扣然後損害公司的利益搞豆腐渣工程,我確實從沒想過要利用職務收受賄賂謀求私利。聽律師一講我才明白,當時要是把這筆錢先交到公司的賬上,老闆同意讓我拿再從賬上取出來給我,大概就沒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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