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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一家之主 第十七章 程老爺的贈一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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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孚林還是低估了這年頭的偽造公章公文罪。他回到客棧之後,傍晚時分,去歙縣縣衙看熱鬧的松伯也回來了。松伯說起結果,他很是吃了一驚。

儘管一部大明律在歷朝歷代的法律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再加上太祖朱元璋的《大誥》、《教民榜文》以及各種皇帝以誥敕形式釋出的成文律例,可各州縣的主司大多數都是從小苦讀四書五經,做八股文章,金榜題名之後則吟詩作賦,詩詞答和,教化子民,能夠有閒心去鑽研這些法律文字的人,十個人裡頭都未必有一個。於是到了判案的時候,約摸就是判個差不離,根據客觀惡性和主觀程度判案,人治更大於法治。很多時候,甚至操之於刑房書吏之手。

按照大明律,但凡偽造衙門印信的,全都只有一個下場,那就是斬!不過印信也是要分等級的,第一等是各級衙門四四方方的正印,因平日用的是硃紅印泥,統稱硃紅大印。第二等是巡撫、提學、兵備、水利等關防,長方形,或銀或銅,因用紫紅色水蓋印,又被人稱作紫花大印。若是偽造這兩種印信,當然死路一條。然而,那刻在一塊豆腐乾上的假印並不是歙縣正印,而是縣衙戶房的印章,重要性都遠遠不如前者,量刑自然就要降數等。

所以,最後汪秋的罪名只是集中在毆打苛虐親弟,偽造文書印章,兩罪合一,再透過大誥減等,也不知道是否那位葉縣尊火氣旺盛,竟直接判了杖一百徒三年,噼噼啪啪打了一頓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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