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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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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浦·摩高斯律師謹致

理查德·奎恩巡官先生。

“尊敬的巡官先生:

“今晨有幸與艾勒裡·奎恩先生電話交談,現謹遵囑致函先生。

“奎恩先生通知本人,他已探悉阿拜·道恩的某些私人秘密。然而警方對此卻一無所知。秘密是昨天由約翰·敏欽博士處探得的。

“鑑於秘密已經公開,今後我已無需再對某些問題諱而不答,願藉機將丹寧與法勒二人間關係不甚了了或暖昧之處作一解釋。

“解釋之前,亟請俯允向您轉告奎恩先生今晨傳來的保證。奎恩先生允諾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洩露有關格爾達·道恩親生父母的情況,並望儘可能在警方案卷中不予記載。

“道恩夫人造囑中規定銷燬之檔案,實為夫人生前日記。夫人曾於下面提到的事件前一年,直至事件後五年,逐日留有日記,未曾中斷。

“艾勒裡·奎恩先生可謂洞察一切:他推知我已逾越職權,於星期一私拆了按法律理應不拆封即銷燬的檔案。

“尊敬的巡官先生:我為律師,操業有年,自問不敢有辱先父美名。事關道恩夫人,更是如此。道恩夫人不僅是我的委託人,實亦為我的至交。我一貫盡心維護夫人的利益。

若道恩夫人死於正常,則我絕不敢對她的囑託有所違背。然而夫人慘遭兇殺。況我早已有意,而且至今仍然有意與道恩小姐締結婚約,此事業已取得小姐的已故養母欣然允諾。所以,我實已應被視為道恩家族之一員。凡此種種,足以構成我大膽拆閱遺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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