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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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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我可贏了大官司啦。”

倫敦醫生卻連一句祝賀的話也沒有。不過他也知道這場官司不是一場尋常的官司,因為前幾次跟他談話我都提到過這個案子。他既然沒吭聲,我就只好把這宗《錢寧訴河濱大樓》案再提綱挈領講上一遍了。河濱大樓是東邊大道上一幢可以分套出售的高階公寓大樓,錢寧全名叫小查爾斯-F-錢寧,是超大紡織集團的總裁,是入選過全美明星隊的前賓州州立大學校隊選手,是一位知名的共和黨人,又是位……黑人名流。他想要購買河濱大樓的豪華頂樓,卻不知道由於什麼蹊蹺的原因,房產公司不肯賣給他。為此他就找律師跟他們打官司。他慕名找到了我們喬納斯與馬什法律事務所。喬納斯老頭就把這件案子交給我辦。

我們沒費什麼力氣便獲得了勝訴,因為我們援引的不是新近實施的住房開放①法規——這些法規反倒有些意思含混,容易產生歧義——我們乾脆就提出高等法院去年審理的瓊斯訴梅耶卜一案的判例(392U.S.409)作為依據。在該案的判決中法庭確認根據1866年的民權法案,人人都有購置房產的自由。這完全符合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精神,沒什麼可說的。河濱大樓的房產公司也輸得沒什麼話可說。只花了三十天工夫,我的當事人就遷入了新居。

①美國的所謂住房開放,係指在住房的出售、出租中,不準有種族歧視或宗教歧視等歧視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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