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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主張與銷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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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UVP不能跟它的兄弟USP(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獨特的銷售主張)相混淆。雖然UVP和USP只差一個字母,但是二者的含義相去甚遠。

USP是由羅瑟·瑞夫斯定義的。他是一位廣告從業者,就職於泰德貝茨公司(Ted Bates&Co.)——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一家著名的廣告代理商,那時正值電視廣告的初期。當時,瑞夫斯定義了一種模式,電視廣告步入到了成長的未開化期,迫切需要可靠的結構和原則的支撐。瑞夫斯在《廣告中的真實》一書中提供了這些結構和原則:

每一則廣告都應該向消費者傳達一種主張。不僅僅是一些詞語,不僅僅是極力吹捧產品,也不僅僅是櫥窗秀。每一則廣告都應該告訴消費者:“買這個產品,你就能獲得某種獨特的利益。”

這種主張必須是其他競爭者沒有提供也不能提供的。它必須是獨特的——要麼是一個品牌所特有的,要麼就是在廣告業這一領域沒有任何品牌曾經提出過的。

這種主張必須有足夠的號召力,只有這樣才能夠觸動上百萬的群眾(也就是說,把新的客戶吸引到你的產品上來)。

另一方面,與USP不同的是,UVP與描述一個品牌是做什麼的毫無關係,跟它的競爭者相比它做得怎麼樣也沒有關係。它所推崇的是一種信仰,而不是一種利益。與其說是品牌的主張,不如說是做這些事的緣由,因為它解釋了除利益驅使因素之外,一個品牌為什麼做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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