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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芳汀 第二卷 沉淪 07 失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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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試述一下。

社會必須正視這些事,因為這些事是它自己製造出來的。

我們已經說過,冉阿讓只是個無知識的人,並不是個愚蠢的人,他心裡生來就燃著性靈的光。愁苦(愁苦也有它的光)更增加了他心裡的那一點微光。他終日受著棍棒、鞭笞、鐐銬、禁閉、疲乏之苦,受著獄中烈日的折磨,睡在囚犯的木板庫上他捫心自問,反躬自省。

他自己組織法庭。

他開始審問自己。

他承認自己不是一個無罪的人,受的處分也沒有過分。他承認自己犯了一種應受指摘的魯莽的行為;假使當初他肯向人乞討那塊麵包,人家也許不會不給;無論給與不給,他總應當從別人的哀憐或自己的工作中去等待那塊麵包;有些人說肚子餓了也能等待麼?這並不是一種無可非難的理由;真正餓死的事根本就很少見到;並且無論是幸或不幸,人類生來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總是能長期受苦、多方受苦而不至於送命的;所以應當忍耐;即使是為那些可憐的孩子們著想,那樣做也比較妥當些;象他那樣一個不幸的賤人也敢挺身和整個社會搏鬥,還自以為依靠偷竊,就可以解除困難,那完全是一種瘋狂舉動;無論怎樣,如果你透過一道門能脫離窮困,但同時又落入不名譽的境地,那樣的門總還是一扇壞門;總之,他錯了。

隨後他又問自己:

在他這次走上絕路的過程中,他是否是唯一有過失的人?願意工作,但缺少工作,願意勞動,而又缺少麵包,首先這能不能不算是件嚴重的事呢?後來,犯了過失,並且招認了,處罰又是否苛刻過分了呢?法律在處罰方面所犯的錯誤,是否比犯人在犯罪方面所犯的錯誤更嚴重呢?天平的兩端,在處罰那端的砝碼是否太重了一些呢?加重處罰絕不能消除過失;加重處罰的結果並不能扭轉情勢,並不能以懲罰者的過失代替犯罪者的過失,也並不能使犯罪的人轉為受損害的人,使債務人轉為債權人,使侵犯人權的人受到人權的保障,這種看法是否正確呢?企圖越獄一次,便加重處罰一次,這種作法的結果,是否構成強者對弱者的謀害,是否構成社會侵犯個人的罪行,並使這種罪行日日都在重犯,一直延續到十九年之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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