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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千零二十三章 《喀拉庫爾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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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豐雲山威脅終止和議、來年再戰的情況下,愛新覺羅·巴爾堪請示清廷議政會議同意,遂於明弘光十八年(清興泰元年、西曆1662年)九月初一代表滿清政府與大明正式簽署了《喀拉庫爾和約》。

《喀拉庫爾和約》一共七條內容:

第一,滿清隨後將國號改回後金,興泰皇帝福全去帝號,改稱汗王,並向大明皇帝稱侄,此外,後金還要將親王等宗室爵位降等(實際是將親王、貝勒兩爵降為貝勒、貝子),以便後續與大明交往中不至於僭越;

第二,後金多羅康貝勒愛新覺羅·玄燁將前往大明國子監遊學;後金固山貝子愛新覺羅·常阿岱將作為告罪使陪同玄燁一起前往南京;

第三,大明與後金約定,雙方以喀拉庫爾湖以西二百四十里處為兩國邊界線,稍後兩國將聯合進行邊界踏勘,各自樹立主權界碑;

第四,兩國將在邊境線某個合適的位置設立榷場,進行互市,並商定具體的互市細則及貿易糾紛處理辦法;

第五,後金為萬曆朝以下給大明造成的損失,向大明賠償黃金六萬五千兩、白銀二百十七萬兩、馬駝二千六百匹、奴隸八百人;

第六,禁止後金以武力入侵大明之藩屬,後金與大明藩屬國家之間的爭議,將由大明負責裁定,而大明的裁定即為最終裁決,對後金及與後金發生衝突的大明藩屬國具有絕對約束力;另外,在後金與其他非大明藩屬國家衝突時,大明將保持善意中立,不向衝突中的任何一方提供任何性質的幫助,也不向其中一方出售軍械、馬匹、糧食、藥物等軍用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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