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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這類罪名在刑法學界還有一個別稱。
口袋罪名!
簡單來說,沒有法條明確規定,看起來又可能觸犯刑法的行為,直接往這兩個罪名上套就完事了,總有一點能掛得上鉤。
更早之前的,還有所謂的“流氓罪”。
這個罪名因為太寬泛,處罰過於嚴重,後來就被廢止了。
“即便無法用聚眾鬥毆罪來定性被告人黃涵正的行為,但是本案中,七位被告人的行為,皆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張益達冷靜道。
一個行為觸犯多種罪名,這在刑法上是很常見的。
譬如,張三偷了處於心臟病發作狀態李四的包,包裡除了有現金之外,恰好有李四服用的心臟病急救藥,導致李四無法及時服用急救藥緩解症狀,直至死亡,那麼張三的行為實際上觸犯了盜竊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雖然犯罪嫌疑人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但是,刑法通常只對其中一個罪名處罰,而且一般只選取較為嚴重的罪名。
這就是所謂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原則。
張益達繼續道:“尋釁滋事罪,犯罪動機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等情況,本案中,被告人黃涵正正是出於上述動機,才引發了接下來的一系列後果。”
“剛才檢方所提交的量刑意見,主要是以‘聚眾鬥毆罪’為基本點出發的,這也是因為除黃涵正以外,其餘六名被告人都均已認罪認罰,檢方憑著酌情減輕處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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