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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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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當初,我被判了十年,因為表現良好,在監獄待了八年。

現在我把我的故事拿出來說道說道,是想讓更多人瞭解緬北,不要輕易去那個地方,更加不要相信任何“天上掉餡餅”的事情……

我算是比較早的一批,被騙去緬北的人。

幾乎是見證了整個緬北的“行業歷程”。

第一:我希望那些想要去緬北發財的人,不要抱有什麼幻想。

在珠三角你都混不走,你還想去金三角混?

別覺得你自己有多牛,緬北那邊比你厲害,比你狠的人多了去了,可最終都沒有什麼好下場。

第二:我希望有人看了我寫的這些東西,能做一些防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悲劇發生。

在緬北有句話:不是騙不到你,而是你不值得被騙。

很多人覺得自己很聰明,不會被騙。

我想說的是,你先看看你自己口袋裡有多少錢,值不值得人家下手。

緬北有專門設計騙局的高手,他們是專門寫“劇本”的。

有“通用劇本”,也有“定製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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