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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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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09年,羅馬進入共和時代。共和初期,百人團會議仍保持其軍事性質,但軍團最高長官為兩位執政官,他們由百人團會議選出,任期一年,具有軍事與民政權。作為軍權代表,他們是軍團總司令,負責徵兵,補充兵員,任命部分軍團司令(另一部人由百人團大會選出),領導軍事行動。至公元前5世紀末4世紀初,在統一義大利的戰爭中,羅馬統帥卡米路斯(公元前447—前365)實行了軍制改革。首先,他拋棄了按財產資格劃分兵種的辦法,以年齡和戰爭經驗來配置陣列,更有利於提高戰術;其次,改進和統一武器裝備,由國家統一供給部分給養和武器。重灌步兵使用投矛和雙刃短劍,矛長1.5—2米,重4—5公斤,可投30米遠;劍長約半米,寬4—7釐米;持半圓形大盾,高1.25米,寬0.8米,木製、蒙以牛皮,用鐵片鑲邊,中央襯以鐵片;著銅盔、脛甲、胸甲,胸甲皮製,其上有一塊銅製護心鏡。輕裝步兵武器有劍、弓箭、幾支輕投槍、投石器等,其衣甲為皮製頭盔和輕鎧甲;投矛手持圓形或半圓形皮盾,直徑約0.9米,投石手和弓箭手無盾。後備兵用長矛作戰,衣甲與重灌步兵相似。騎兵使用長矛和長劍,持皮盾,但無馬甲。

在近代著名羅馬史專家蒙森(1817—1903)的心目中,羅馬人在武器使用上極為高明:"重標槍與劍配合使用,其產生的作用與近代戰爭中使用火槍與刺刀是極為相似的。標槍的投擲用來為刀劍的肉搏作準備,正好像先射一排槍,再用刺刀衝鋒一樣。"古羅馬的軍紀一向極嚴格,獎懲分明。對戰功卓越者,予以各種獎勵:或由百人團大會表彰或提職、多分戰利品,或退役後賜以金錢和土地等,並授以獎章。對第一個攻入敵城、敵艦或敵軍堡壘的勇士,獎以花冠,即最高獎勵;為將者,若一戰殲敵5000人以上,授以月桂冠,舉行凱旋式,此為最高榮譽。重獎同時,也施重懲。身為士卒者,必依令而行,違者處死,如士兵站崗時睡覺,或以石砸死,或亂棍殺之。對臨陣怯敵或逃兵,施以"什一抽殺律,"即將逃卒橫排一列,每十人抽殺一人。對犯小過之卒,動輒施以鞭笞、降職、服苦役乃至剝奪公民權等處罰。嚴格的軍法有效地保證了軍隊的戰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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