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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9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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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春說:“唐市長說,今天晚上的改選籌備會,陸友同等人好象要對顧峰及水幕憐發難。”

這話讓趙正德重視了,問道:“發難?什麼事?”

顧峰被逮捕後,水幕憐為他奔波了很多地方,而且也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甚至還抓走了私自關押程琳的蔣萬華,但這並不能表示顧峰是無罪的。

蔣萬華將程琳關押起來,一開始完全可以定性為非法拘禁,幾乎沒有太多爭議。現在,事情複雜了,人是由公丨安丨局救出來的,犯罪事實已經構成,所不同的是,到底定為綁架還是非法拘禁,目前誰說不準。

刑法規定的綁架罪,指以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罪行認定的要件包括侵犯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以及綁架勒索案中侵犯的雙重客體,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公民的財產權利,客觀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麻丨醉丨等方法綁架他人。而非法拘禁,量刑上要輕得多。

那麼,到底是定性為綁架還是非法拘禁?一方面,需要法院最終的判斷,同時,與辦案單位往哪個罪名上辦,有很大關係。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索取他人財物為目的。

但也並非全部如此,蔣萬華這件案子,雖然沒有勒索財物,畢竟勒索了其他東西,比如他所希望得到的所謂證據。但是蔣萬華的身份畢竟與別人不同,他是公丨安丨局長,他可以說他是審案需要,這一點,誰也不能否認,他甚至可以很委屈地抱怨上級的不理解,工作的難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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