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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71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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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聯邦緝毒署的權力,當康利沖洗出了那些照片的時候,阿諾德署長便有足夠的權力拘捕那三人,只不過,聯邦緝毒署在金山的勢力尚且薄弱,直接動手恐怕會出現意外,而且,最為核心的亞當佈雷森需要把事情鬧得更加轟動一些,故而,阿諾德才會選擇在法庭上動手,將那三人拘捕至聯邦緝毒署的手中。

克拉倫斯跟道:“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閣下,埃斯頓、庫柏及斯坦德三人犯罪事實清晰,犯罪證據確鑿,他們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勾結不法商販,陷害安良堂湯姆曹先生、傑克董先生,玷汙了神聖的美利堅合眾國法律,玷汙了他們身上穿著的警服軍裝,辯方律師懇請當庭法官及陪審團做出公正裁決。還無辜者一個清白,令犯罪者受到嚴厲懲處。”

法官拿到了阿諾德遞交上來的公函,他知道,他無權拒絕這份公函提出的要求,但他同樣明白,他也無權將法庭上的控訴方三人移交出法庭之外。這本就是一起非常特殊的庭審,這之前,從未有過相同案例,這之後,相信也很難再有重複。

裁定案件事實應是陪審團的職責,按照正常流程,此刻法官閣下只需要宣佈休庭,然後等陪審團拿出裁定意見,再由法官宣判該如何適用法律,若是無罪,那便當庭釋放,若是有罪,那就給予相應的判處。問題是,辯護方和聯邦緝毒署提出的反控訴該如何處理呢?沒有先例啊!若是仍舊按照正常流程進行的話,萬一那被反控訴的三人趁機逃跑了,這責任誰來擔當呢?公眾會不會認為自己在偏袒那三人,有意在給他們創造逃走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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