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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章 俯仰見蒼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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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食鹽自古以來就是國家管制物資,從中收取重稅,以實國庫。請使用本站的拼音域名訪問我們.夏、商、週三朝不說,迄至‘春’秋時期,齊桓公的宰相管仲就提出‘興鹽鐵之利’的主張,對鹽的生產、運輸和銷售加以立法管理,開中國鹽法之先河。

明代鹽法初承元制,其後略有變動,但不改苛刻。其中最大弊端是中央戶部只頒鹽引(類似許可證),把對鹽的生產、運輸和銷售都‘交’與地方。地方則設分司主管鹽務,主要實行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開中法’和民制商收、商運商賣的‘綱法’。

此類方法初行時還好,後來逐漸衰變。

至明中期時,權貴強豪已紛紛‘插’手鹽業,賤買貴賣,囤積耗市,謀取暴利,使鹽業漸失控制。

地方黑惡勢力見鹽裡藏金,也都暗裡‘操’控,‘私’制‘私’販。雖屢遭打擊也難抑制,逐漸猖獗。

為了和官家對抗,所謂鹽幫一類組織因此應運而生。唐時就有,後來愈加壯大。

兩廣因地處沿海,製鹽方便,鹽幫尤盛。幫眾十餘萬,手段狠辣,荼毒百姓,從來都是當地勢力最大的幫派。若論為惡之深,其實遠比如汪燒餅一類的所謂匪患嚴重得多。

但因著他們素來和官府勾搭,沆瀣一氣,平分金銀,是以倒數千年如一日般過著太平日子。

正是官匪互養,狼狽為‘奸’,從來如此,萬古難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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