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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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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作通了鄭國的思想工作,拿到了鄭國的乞鞫狀,鄭國營救路線圖只能算是邁出了第一步。而在繼續我們的敘述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來了解一下秦國司法體系的運轉情況。

秦國最高常設司法機關,名為廷尉,其長官亦被稱作廷尉,即李斯目前所擔任的官職。廷尉的主要職責有兩個:一是負責審理秦王交辦的案件;二是負責審辦各地移送上報的案件,或稽核平決各郡的重大疑難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廷尉親自審案的時候不會太多,在通常情況下,案件大都由當地地方政府自行審理判決,只有當遇到死刑或重大疑難案件時,這才須上報廷尉,由廷尉做出最終的稽核裁決。當然,我們也不難理解,廷尉雖然是秦國名義上的最高司法機關,然而,最高審判權和最終裁決權始終還是掌握在秦王嬴政手中。遇到特別重大的案件,比如嫪毐謀反一案,嬴政便是跳過廷尉這一級機構,直接指派時任客卿的李斯主審,並自始至終親自監控。

在秦國,根據訴訟主體的不同,可以將案子分為兩類:一類叫做官糾,即由國家官吏代表官府對犯罪者提起控告訴訟,類似現代的公訴;另一類叫做民告,即由當事人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訴,類似現代的自訴。具體到鄭國的案子,則是由咸陽地方政府提起公訴。而秦國的傳統,地方政府不另設專門的司法機構,行政機關與司法職能合而為一,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因此,鄭國一案的主審官,便是咸陽的最高行政長官——內史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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