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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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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風俗在我國古已有之,《三國志》載:“該詛國女,至10歲,婚家即迎之長養為媳。” 宋代之後,這一風俗便開始盛行。盛行的原因,還在於它的經濟性。貧家生女,養不起,即送小康人家,少不得,還能換得幾鬥米穀。而男方呢,並不是憑空做好 事,而是不願掏太多的聘禮,或者說,掏不起聘禮,市場就這樣形成了。儘管男方撫養兒媳需要開支,但日常花費不成問題,用不著一下子拿出那麼多的聘禮與聘 金,相當於在銀行存錢,化整為零,零存整取,再說了,男方家可能還要沾點便宜,因為童養媳在夫家,要參加繁重的勞動,既是童工,又是義工,家務活都包給她了,甚至得抱養自己的丈夫和有些夫家,貪圖女方的勞動力,常常抱過大的媳婦兒,所以,民間有“十八歲大姐九歲郎,晚上睡覺抱上床,不是公婆還雙在,你做 來我做娘”的“小女婿”歌謠。還有更差勁的:“十八歲大姐週歲郎,高矮個子一般長,白天喂吃又喂喝,晚上幫他脫衣裳,來尿糊屎我侍候,說是老婆象他娘 ”。如果說倒插門女婿的日子不好過,那童養媳更苦了。鄭板橋詩云:

小婦年十二,辭家事翁姑。

姑令雜作苦,持刀入中廚。

析薪纖手破,執熱十指枯。

姑曰幼不教,長大誰管拘。

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撻具。

五日無完衣,十日無完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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