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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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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國家的產物,其主要功用是制定社會規則、維護國內秩序,隨著科技力量將全球聯成一體,又發展出調節各國利害關係的國際法。就國內法而言,立法權握在統治階層手中還是掌握在人民手上是判斷這個國家是民主還是專制的最重要依據。自國家出現後,人類社會的發展遵循著由專制到民主的發展過程,其最直接的原因是知識由極少數統治階層所把持逐步擴充套件至被廣大民眾所擁有,推動教育普及、深入過程的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使生產力發展的是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伴隨著這一程序,法律也由最初為專制獨裁服務逐步發展到為民主大眾服務。

特色國家的法律不過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不過是統治者可以隨意揉捏的道具,不過是政客們用來裝點門面的擺設,其立法出發點無一不是從維護統治者的根本利益出發,為自己規定種種特權,將自身置於法律的約束之外,長官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的制約物件是民眾而不是自己,法律的服務物件是特權而不是社會,因而,特色國家的法律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意義,儘管它披著神聖莊嚴的外衣,它將統治者的意志強加於人民,因此,也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的認同與支援。

法律是社會各種力量博弈的結果,從法律內容上可以看出社會各團體在政治上的地位,可以看出各階層的力量對比以及他們各自所掌控的社會資源,法律的天平總是傾向於力量強大的一方,雖然它最終都是以“公正”的面目出現。法律總是帶有較強的針對性,從法律條文的多寡及分佈情況可以反映出統治者所關注的問題與所側重的領域,可以反映出該國所存在的社會現象與所潛伏的社會矛盾。從法律的操作性上可以判斷出該法律是用來敷衍民眾的還是真正用來實施的,敷衍民眾的法律總是以泛泛之詞來替代具體的量刑標準,處罰力度遠遠不及罪犯所應受到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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