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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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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權力的制衡、監督必須掌握下列原則:1。尊重人性,不依賴自覺性,依靠法律機制對掌權者進行相應地分權制約、監督審查;2。制約、監督的主體與被制約、監督的物件之間不得有任何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上的牽連,在經濟來源和人事任免上不受被制約、監督物件的牽制,以保證制約、監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任何制約、監督力量其本身也必須接受來自第三方力量的制約、監督,沒有任何人、任何團體可以超脫被制約、監督的範圍。在所形成的制約、監督與被制約、監督的環形關係鏈中,第三方的利害關係不能受制於被其監督、制約的第二方的制約、監督物件-------第一方,否則,這種連鎖互動關係就會破壞制約、監督作用,第三方與第一方的關係距離越遠越好,二者利害關聯越遠,越能保證制約、監督的效果。在這三個原則的基礎上還要有一個衡量制約、監督效果的評價標準,被制約、監督物件的犯錯率、犯罪率的高低可以體現出制約、監督主體的力度、作用和效果。

腐敗就是利用職權做交易來謀取私利。腐敗不是專制國家的專利,在民主法治國家也同樣存在,區別在於:專制國家的腐敗更普遍、更深入,這是因它的權力制度與意識形態所決定的。法治國家的腐敗主要源於對權力制約的程式性與技巧性原因而造成的;前者是大腐敗(最高統治者本身的專制、獨裁)前提下所引發的普遍小腐敗,腐敗是社會的普遍現象。後者是基於基本公正、民主的基礎上,在法制的框架中,因對某些具體職位權力的制約不夠完善而產生的特殊現象;治癒前者需要動大手術,治療後者只需適當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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