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據陸軍部檔案中處決的土匪出身職業統計,民國三年(1914年)至民國十四年(1925年),山東、安徽、河南南陽、東北地區、貴州等地共處決土匪1105人,其中:1.遊蕩無業860人。2.當兵70人。3.傭工苦力53人。4.務農33人。5.其他78人(包括手工工匠、小販、拉車、剃頭、唱戲等等)。被處決的1000多人中,沒有一個來自上層階級。
在這兩份統計中,農民都排在第四位。請設想一下,假如劉某被地主奪佃了,失去了命產,而他又沒有別的本事,眼前還有什麼出路呢?一是賣命當兵,二是賣力氣當苦力。這恰好就是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土匪出身。這兩個行業雖然沒有命產,卻能“以身為業”,用血汗換取命資。
再設想一步,假如劉某被軍隊遣散,或者被老闆解僱,他卻如何是好?這時候,劉某的身份就成了無業遊民,即土匪的最大來源。當時的無業遊民,大體是掙扎於血線之下的社會集團。在較大範圍的陸軍檔案統計中,土匪中無業遊民的比例高達78%,而且立場也最為堅定,他們是土匪團伙中的永久性骨幹。
由此看來,劉某為了保住佃權而當臨時土匪,竟然有了避免淪為專業土匪的意義。奈何行事不秘,引起了佃權競爭者的懷疑,風險陡然增大,被迫轉為專業。
賣命的計算之二: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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