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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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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7-02 08:35:46

第三,抑制豪強,發展自耕農經濟和國有經濟。與嚴刑懲治官吏腐敗相應的是對地方豪強的抑制。法律早在洪武五年,即公元1372年,朱元璋就公佈了公侯《鐵榜》九條,嚴懲公侯之家侵佔官民田地財產、接受投獻和隱蔽糧差等不法活動。後來這個精神又寫入了《大明律》。再比如,《大明律》中明文規定禁止商賈私鹽,禁止豪強“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侵奪民利”。大家知道,很多時候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執法又是一回事。但在朱元璋這裡,執法甚至比法律規定還嚴。朱元璋經常找個由頭就對地方豪強打壓一通。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胡藍黨獄。胡藍黨獄是明初兩個非常重要的案件。“胡”指的是胡惟庸,“藍”指的是藍玉。洪武十三年正月,有人上書告胡惟庸謀反,朱元璋遂以“枉法誣賢”、“蠹害政治”等罪名,將胡惟庸和塗節、陳寧等處死。胡惟庸死後,朱元璋為擴大打擊範圍,株連殺戮者達 3 萬餘人,前後延續達10年之久。因此案而受株連至死或已死而追奪爵除的開國功臣有李善長、南雄侯趙庸、滎陽侯鄭遇春、永嘉侯朱亮祖、靖寧侯葉踦等一公二十一侯。這就是胡惟庸案。藍玉案發生於洪武二十六年。當時,錦衣衛告發藍玉謀反,案件牽涉到景川侯曹震、鶴壽侯張翼、舳艫侯朱壽、定遠侯王弼、東筦伯何榮及吏部尚書詹徽、戶部侍郎傅友文等人。朱元璋遂族誅藍玉等,並株連蔓引,自公侯伯以至文武官員,被殺者約兩萬人。胡藍黨獄有朱元璋誅殺功臣宿將的因素,但是如果是單純地誅殺功臣,也用不著殺那麼大幾萬人。在朱元璋親自寫的《御製稽古定製序》中,他寫道:“我朝文武官員有不遵禮法,既享厚祿,猶且貪心不已,往往令子弟、奴僕、家人坐賈行商,侵奪民利。甚至出外中鹽,倚恃官威,挾制所司,攙越資次,壞法多端。”這才是大舉株連的真正原因。此外,朱元璋還經常運用一些較為溫和的打擊豪強的措施。比如強令地方豪強遷徒於京師等地,讓他們出錢修築京城等等。這個雖然比較溫和,但也是夠厲害的。貝瓊就在《滄州一曲志》中記述了華亭鉅富邵文博因遷徒鳳陽,兩年之間家破人亡的事,說當時富戶“數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徒,無一存者”。在對豪強進行打壓的同時,朱元璋著力發展自耕農經濟和國有經濟。朱元璋不但承認農民在元末戰爭中取得的土地,而且將一部分土地作為民田分授。據《新安名族志》記載:竦川汪氏諸子就“各受田三十六畝”。周忱也曾談到太倉地區“洪武年間,見丁授田十六畝”。 政府不但給老百姓授田,而且還鼓勵老百姓開荒。從洪武元年,即公元1368年,到洪武十三年,即公元1380年,全國新開墾土地180多萬頃。由於戰爭的原因,再加上對豪強的打擊,明初富戶所佔的比例很小。據洪武三十年的統計資料,當時全國佔有土地超過七頃的大地主僅佔總戶數的0.15%。除了自耕農經濟以外,明帝國還有大量官田,約佔總耕地面積的15%左右。為了加強對自耕農經濟和國有農業的控制,明帝國建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改革了元末戶籍散失、賦役徵發無據的狀況,為明帝國的賦役徵收提供了依據,從而有利於更加嚴格地管理。到洪武二十年,明帝國還在全國範圍內丈量土地,製成《魚鱗圖冊》,用以核實田畝賦稅,以防隱漏。除了國有農業之外,還有鹽、茶等物資的國家專營經濟,也是明帝國國有經濟的重要部分。對地方豪強的抑制和對自耕農經濟、國有經濟的保護和促進,基本上就構成了大明帝國初期的經濟基礎。如果我們大家稍微注意一下以前的各個帝國的經濟基礎,我們就會發現,大明帝國初期的情況與西漢最為相似。到這裡,我們不禁要說歷史從西漢出發1500年後竟然又回來了。當然,並不是真的回來了,很多地方已經不同了。我們後面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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